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中方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2006-10-10 13:23  文章来源:中方县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 

 


中方县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《中方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》的
通        知

各办事处、乡(镇)人民政府,县直机关各单位:
  现将《中方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 

               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

中方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

第一章  总则
第一条  为了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经营,推动我县经济快速、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现行政策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 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兴业的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(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
第二章  优惠
第三条  凡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税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,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的,对建设期间生产设施县本级建设规费实行全免,办公、生活设施建设规费按15元/㎡包干(不包含服务性收费),其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低费用标准的20%收取,服务性收费按费率最低标准的30%协商收取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实行“无费”管理,即取消项目投产前的县本级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。
第四条  自企业正式投产或经营之日起,对企业实行企业负担卡制度。各类法律、法规及政策性收费项目,实行一年一定、一年一次性收取,并在费率上采取优惠措施。
第五条  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,其投产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(即增值税的25%),前三年按50%、40%、30%由县财政专项全额安排用于改善企业发展条件。
第六条  高新技术产业、园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万元或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型新上(含技改)工业项目,投资方按协议出让最低价先行出资(含征地补偿、办证应交规费等)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县政府按项目投产后5个经营年内实交税金的县本级收益部分返还其土地出让金。若5年内实交税金县财政收益按比例提取部分未能抵付土地出让金,剩余部分不再返还(第一年按企业实交税金县财政收益部分的20%返还,以后每年在县财政收益部分20%的基础上递增5个百分点,直至5年内返清为止)。
第七条  实行领导跟踪服务。凡年产值达到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,由县级领导挂点跟踪服务。
第八条  实行“一站式” 承诺审批制度。新办企业的各种手续由投资者按程序申报,审批权限在本县范围内的,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;审批权限在市及市以上部门的,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规程给投资者承诺办结期限。
第九条  实行项目代理制度。凡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,项目的立项、审批、办证等手续,由县工业局、商务局负责代办。
建立企业对相关职能部门政务行为测评制度。每年组织企业对全县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测评,测评结果列入单位、干部年度综合考评,并在媒体上公布。
第十一条  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、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、经营活动,除处理重大安全隐患、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外,部门的一般性公务检查必须尽量减少,并经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。
第十二条  对投资规模大、带动力强、财税效益特别明显的特大型项目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,给予更优惠的政策。
第十三条  外来投资者在就医和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就业等方面,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的待遇。

第三章  奖励
第十四条  项目年度实交税金县本级财政收益部分净增达到30万元以上的,县政府当年按县财政收益净增部分的10%给予奖励(法人代表享受奖金的50%份额)。
第十五条  对全县年度前五名纳税大户给予特别贡献奖。
第十六条  银行对项目扶持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,对争取到银行支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。
第十七条  对引进外来投资的单位或个人,县政府给予奖励,奖励标准如下:
1.引进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按项目投产后当年实交税金县本级财政收益部分的20%连续奖励2年。
2.引进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,按项目正式经营后当年实交税金县本级财政收益部分的10%连续奖励2年。
3.引进公益性社会事业投资项目(不含垫资建设、经营盈利性质),按投资总额的1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 
第十八条 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,由相关单位、企业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有效材料,经县发改局、财政局、工业局、商务局审核后,报县人民政府审批,批准后给予奖励。

第四章  附则
第十九条  本暂行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县委、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自行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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